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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3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慧婷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动岚健身房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慧婷,惠州市惠阳区新圩动岚健身房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3民初3139号原告周慧婷,女,汉族,1991年6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新圩动岚健身房,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经营者杨波,男,汉族,1984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原告周慧婷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新圩动岚健身房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周慧婷于2017年10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慧婷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慧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周慧婷负担。审 判 长  邹思友人民陪审员  曾永辉人民陪审员  朱健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宇文赖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