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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5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东明、英宝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明,英宝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5849号之一申请人:周东明,男,198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英宝中,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周东明与被申请人英宝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周东明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英宝中在蒙阴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8民初3381号案件中享有的债权3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捷达牌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周东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捷达牌汽车一辆,限额3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