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漳州金龙日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厦门昌顺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漳州金龙日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厦门昌顺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1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金龙日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福康小区1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064107245Q。法定代表人:吴文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玉子熬,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昌顺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802号1106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793503796。法定代表人:傅泳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漳州金龙日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日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昌顺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顺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靖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7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龙日金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金龙日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龙日金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807元,由上诉人漳州金龙日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燕文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溢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