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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卫涛与山东聚龙服装有限公司、曲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卫涛,山东聚龙服装有限公司,曲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4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卫涛,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山东聚龙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焦桥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66199353-X。法定代表人:孙学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曲超,男,汉族,山东省邹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卫涛与被执行人山东聚龙服装有限公司、曲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65621.91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聚龙服装有限公司、曲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