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范新新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新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0刑初77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新新,男,1994年6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乐陵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未检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新新犯强奸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士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新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范新新在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腾飞路太平货柜厂附近遇独行的被害人于某(2002年11月4日出生),以手掐脖子的手段强行将于某拖行至军粮城轻轨站附近的小树林内,以语言及暴力威胁,强行将被害人于某奸淫。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范新新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新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人蔡某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登记表、诊断证明书、DNA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新新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将未成年女性强行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范新新能够自愿表示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新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权岭审 判 员 于振忠人民陪审员 高素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阎 喆书 记 员 王 玮本判决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