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10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冯某航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冯某发,冯某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10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某,男,195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冯楼居委会冯楼。申请执行人冯某发,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冯楼居委会冯楼。被执行人冯某航,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冯楼居委会冯楼。关于冯某、冯某发申请执行冯某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依法以(2016)豫1723民初29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冯某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为了能够对被执行人冯某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下一步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某航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 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