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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10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吕尚谋与杨大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尚谋,杨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10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尚谋,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21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杨大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吕尚谋与杨大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杨大平有存款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尚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大平人民币17796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