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10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吕尚谋与杨大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尚谋,杨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10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尚谋,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21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杨大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吕尚谋与杨大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杨大平有存款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尚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大平人民币17796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