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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秉春与许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秉春,许明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8民初2914号原告:张秉春,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许明亮,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原告张秉春与被告许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张秉春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秉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秉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由原告张秉春负担。审判员  郑尚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