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22民初3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严秋云、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秋云,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960号原告:严秋云,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法定代表人:曾荣仙,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东,系公司法务专员。原告严秋云与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严秋云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严秋云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严秋云负担。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