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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4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育中、卢燕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张育中,卢燕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4336号之一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恒,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育中,男,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卢燕红,女,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育中、卢燕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万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