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4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育中、卢燕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张育中,卢燕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4336号之一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恒,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育中,男,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卢燕红,女,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育中、卢燕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万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