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6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迟淑梅与郝明波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淑梅,郝明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6253号原告:迟淑梅,住德惠市。被告:郝明波,住德惠市。原告迟淑梅与被告郝明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迟淑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回原告50.00元,减半收取的50.00元,由原告迟淑梅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原告56.00元,减半收取的56.00元由原告迟淑梅负担。审判员 张明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玉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