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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6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迟淑梅与郝明波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淑梅,郝明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6253号原告:迟淑梅,住德惠市。被告:郝明波,住德惠市。原告迟淑梅与被告郝明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迟淑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回原告50.00元,减半收取的50.00元,由原告迟淑梅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原告56.00元,减半收取的56.00元由原告迟淑梅负担。审判员  张明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玉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