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许姜德与佛山市欧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原佛山市欧固门窗配件有限公司)、安秀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姜德,佛山市欧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原佛山市欧固门窗配件有限公司),安秀芹,蒋卫振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933号原告:许姜德,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在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欧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原佛山市欧固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法定代表人:蒋卫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秀芹,女,汉族,1990年出生,身份证地址在河南省杞县。被告:蒋卫振,男,汉族,1989年出生,身份证地址在河南省杞县。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原告许姜德与被告佛山市欧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原佛山市欧固门窗配件有限公司)、安秀芹、蒋卫振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41022××××.8、名称为推拉门用上凸下滑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许姜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中“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又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姜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姜德负担。审 判 长 刘 宏人民陪审员 曾淑仪人民陪审员 黎筱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黄榆岚书 记 员 郑 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