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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抗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左传亮、于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左传亮,于良,于立方,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抗14号抗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左传亮,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审被告:于良,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审被告:于立方,女,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左传亮与于良、于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临民初字第3366号民事判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适用法律错误,依职权对本案检察监督,并提请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抗诉。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以淄检民(行)监[2017]3703000005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临淄区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高振涛审判员  田秀沛审判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