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茗淏与靳胜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茗淏,靳胜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2497号原告:杨茗淏,男,汉族,2009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法定代理人:杨克维,男,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杨茗淏父亲。被告:靳胜战,男,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原告杨茗淏与被告靳胜战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杨茗淏及其法定代理人杨克维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茗淏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茗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茗淏及其法定代理人杨克维负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