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潘胜昌申请执行张德春、张学周、雷安碧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胜昌,张德春,张学周,雷安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0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潘胜昌被执行人张德春被执行人张学周被执行人雷安碧因被执行人张德春、张学周、雷安碧未履行本院(2016)黔2601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张德春、张学周、雷安碧赔偿申请执行人潘胜昌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共计55625.61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590元。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570元,并应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学周、雷安碧在凯里市**镇**村有房屋一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张学周、雷安碧所有的位于凯里市**镇**村房屋一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限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二、限被执行人张德春、张学周、雷安碧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按照规定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祖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