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财保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襄垣县利农养殖科技有限公司、襄垣县宝通园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雨、牛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复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雨,牛云,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财保2号之一复议申请人:张雨,男,汉族。复议申请人:牛云,女,汉族。被申请人: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垣县古韩镇开元东街天垣大厦。法定代表人:靳志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晋0423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张雨、牛云不服,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张雨、牛云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2017)晋0423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财产(第一申请人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122790.33元、第二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治分行营业部开立的账户余额100000元)予以解冻,将被查封的房产(第一申请人位于长治市东方XXXX号楼X单元XXX的房产一套)予以解封。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襄垣县利农养殖科技有限公司金融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承担义务主体不明确,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的情形,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复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17)晋0423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被冻结的财产予以解冻、被查封的房产予以解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本院作出的(2017)晋0423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并非针对诉讼案件的实体审理,而是基于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对其所主张权利或权益基础是否成立,以及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将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等要件成立的可能性进行的审查,而作出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复议申请人张雨、牛云作为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襄垣县利农养殖科技有限公司、襄垣县宝通园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雨、牛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担保人,与襄垣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诉讼案件具有关联性,且复议申请人张雨、牛云所提交书面复议申请超出提出申请复议时间,故对复议申请人张雨、牛云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雨、牛云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宣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