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3民初29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钟露珍与黄选、张芳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露珍,黄选,张芳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2994号之一原告:钟露珍,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维新,广东领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文灏,广东领烨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黄选,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张芳云,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原告钟露珍与被告黄选、张芳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钟露珍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露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露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钟露珍负担。审 判 长  吴春燕人民陪审员  梁少玲人民陪审员  彭凤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