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孟长永与赵俊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长永,赵俊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7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长永,男,汉族,1977年6月11号出生,住平舆县。被执行人赵俊鹏,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长永与被执行人赵俊鹏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俊鹏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俊鹏在中原银行62×××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李 桢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