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行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保贵与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保贵,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08行初77号原告郭保贵,男,汉族,1951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毋树超,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大厦南街*号。法定代表人吴军,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晓琮,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守全,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郭保贵因认为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保贵及其委托代理人毋树超,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晓琮、任守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保贵于2016年11月25日向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清理外运矿产品。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进行答复。原告郭保贵诉称,原告郭保贵系原焦作市解放区老牛河宏丰建材厂经营者、法人。原焦作市解放区老牛河宏丰建材厂是1999年6月15日登记成立的一家个体经营企业,手续齐全,依法经营。2010年10月24日,采矿权人郭保贵换发的《采矿许可证》经营期限至2013年5月25日届满,2013年5月26日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解放分局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北山治理工作精神下发“责令立即停止一切采矿活动”《通知》,并通知检查站矿产品一律停止外运。2013年7月19日,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解放分局下发《关于解决石料厂遗留问题需要提交资料的通知》,原告按要求提交了相关资料及书面要求,其中就有滞留矿产品3万余方要求外运,但一直没有答复。2016年6月23日,焦作市北部山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发《焦作市北部山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焦北山综治[2016]1号)限定7月30日前矿产品清理完毕,做到场清地净,市领导讲话以及北山办督导组一直督促外运。但被告仅允许原告运出中院(2002)焦经一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记载的原石料800立方米,其余矿产品不准外运。2016年11月25日,原告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主管区长递交申请书,申请清理外运矿产品,2016年11月29日孙区长批转区北山办“请区北山办拿出意见”,几个月来,原告多次找相关行政机关,但是被告互相推诿,至今没有明确答复,致使原告近3万立方矿产品至今不能清理外运,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原告郭保贵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对原告2016年11月25日的申请未进行答复或处理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或处理;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郭保贵身份证复印件;2、焦作市解放区老牛河宏丰建材厂《营业执照》;3、郭保贵《采矿许可证》正、副本;4、焦作市解放区老牛河宏丰建材厂《安全生产许可证》;5、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文件解政文【2013】58号;6、焦西工商所《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7、《责令改正指令书》;8、区国土局停止一切采矿活动《通知》。1至8号证据证明:原告身份主体资格;焦作市解放区老牛河宏丰建材厂是依法成立的个体经营企业,证照齐全、依法经营;2013年5月25日《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后,响应市政府号召,关闭停产、注销一切证照,停止一切采矿活动的事实;原告是适格的当事人。9、市北部山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文件焦北山综治(2016)1号;10、解政文【2016】23号。9至10号证据证明:市政府下发紧急通知清理外运矿产品,解放区相应成立《北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行使治理职权的事实。11、市国土局储量备案证明;12、采矿权价款收据;13、资源储备投影图;14、区国土局《关于解决石料厂遗留问题需要提交资料的通知》;15、2016年9月1日《焦作日报》第一版。11至15号证据证明:原告2012年依法购买储量41.52万方矿产费用已交;原告关闭后的遗留矿产品如实上报,其中就有滞留矿产品3万方;市政府号召期限拆除设备,矿产品清理外运,达到场光地净的法律依据。16、区北山办《限期整改的通知》;17、(2016)焦众证民字第5385号《公证书》;18、(2016)焦众证民字第6048号《公证书》;19、市中院(2002)焦经一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20、图片资料(8幅);21、2016年7月19日焦作日报。16至21号证据证明:区北山办下发《限期整改的通知》违反市政府精神,时间缩短、内容变更,事实上只允许原告将《判决书》上的800方外运,其余矿产品根本不允许外运,导致原告近3万方矿产品滞留宏丰建材厂料场不能外运的法律事实。22、2016年11月25日申请书,证明郭保贵提交了申请。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辩称,原告的申请事项涉及其原经营的宏丰建材厂的经营问题,因为运输矿产品属于经营行为的一种,宏丰建材厂已经失去了相关经营采矿资质,因此原告所申请的内容不属于被告必须进行答复的范围,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焦作市北部山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焦北山综治【2016】1号);2、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焦办【2016】19号);3、关于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专项整治行动阶段性工作安排和检查验收的通知(焦北山综治【2016】9号);4、关于对市政府北山治理专项督导组检查验收发现问题进行督办的通知(焦北山综治【2016】11号);5、关于推进北山治理专项行动第二阶段修复治理工作的通知(焦山治联办【2016】22号);6、2016年6月26日焦作市人民政府通告一份(当庭提交)。证明:北山的治理是焦作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的相关组成部门共同作出决策进行治理,解放区人民政府只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的落实和承办部门,解放区人民政府没有对原告的相关申请进行答复的职责。7、2014年5月7日郭保贵保证书一份,证明:原告保证在2014年年底之前,将原宏丰建材厂的设备以及原石渣清理完毕的承诺。经庭审质证,一、原告郭保贵提供的证据。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质证称,对第1-15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宏丰建材厂已经丧失了经营资质。对第16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矿产品的清理到位和矿产品的运输是两个概念,清理不代表运输。对第17、18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该2份证据不能证明证人证言内容的真实性。对第19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第20号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对第21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报纸上只说对矿产品清理,没有说外运。对第22号证据无异议。二、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原告郭保贵质证称,对证据1、6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没有按照文件执行。对证据2-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当时是焦作市国土局解放分局需要我出一份保证,才给我出关闭证明,然后我才能申请关闭后的补偿,但是最终也没有补偿,矿产品也没有让我拉,设备已拆除。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一、原告郭保贵提供的证据。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对原告郭保贵提供的1-19号及21、22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20号证据虽称真实性无法核实,但未提供反证,故本院对原告郭保贵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二、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原告郭保贵对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15日,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为焦作市解放区老牛河宏丰建材厂颁发了营业执照,证载负责人为郭保贵。2010年4月30日,焦作市解放区老牛河宏丰建材厂取得编号为(豫)FM安许证字﹝2010﹞XHLC321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0年4月30日至2013年3月20日。2010年12月24日,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颁发了采矿权人为郭保贵的C4108022009097120040866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0年12月24日至2013年5月25日。2013年3月27日,焦作市解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焦作市解放区老牛河宏丰建材厂下发(解)安监管责改字(06)第(02)号责令改正指令书,称安全许可证到期,责令关停。2013年5月26日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解放分局对焦作市解放区老牛河宏丰建材厂下发通知,称采矿许可证已到期,责令立即停止一切采矿活动。2013年7月15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作出解政文﹝2013﹞58号《解放区人民政府关于关闭老牛河宏丰建材厂的通知》,根据焦作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要求,决定对采矿权已到期的老牛河宏丰建材厂予以关闭,收回采矿权,不再办理相关手续。上白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相关村委对其设备、设施进行拆除清理恢复地貌,确保近期关闭到位。2013年7月19日,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解放分局对焦作市解放区老牛河宏丰建材厂下发《关于解决石料厂遗留问题需要提交资料的通知》,原告郭保贵称其按要求提交了相关资料及书面要求,但没有回复。2014年5月6日,经焦作市解放区老牛河宏丰建材厂申请,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焦西工商所作出(焦工商)注销登记企核准字[2014]第220号《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准予注销登记。2014年5月7日,郭保贵曾出具保证书,内容为:保证我厂设备及原石渣在2014年底前拆除及清理到位。对运输车辆加盖篷布,道路洒水。2016年6月23日焦作市北部山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作出《关于加快推进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焦北山综治【2016】1号),该文件中称场区内堆放的矿产品要制定清理计划,于7月30日前清理完毕。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焦作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载明,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是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组织有关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解放区北部山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是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机构。2016年6月30日焦作市解放区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郭保贵下发《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务必于7月15日前将已加工的矿产品清理到位。2016年7月10日,郭保贵外运矿产品过程中,上白作北山治理暨环境保护检查站工作人员称接到区北山办通知,让焦作市解放区老牛河宏丰建材厂矿产品停运。2016年11月25日,郭保贵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申请事由为清理外运矿产品。2016年11月29日区有关领导在该申请书上批示,请区北山办拿出意见,但之后一直未给予郭保贵答复。郭保贵认为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不作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郭保贵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申请清理外运矿产品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未答复的事实各方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有无对郭保贵的申请作出处理的职责。本案中,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是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根据焦作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要求决定将郭保贵经营的原焦作市解放区老牛河宏丰建材厂予以关闭,焦作市解放区老牛河宏丰建材厂也申请注销了工商登记。后郭保贵外运矿产品过程中,上白作北山治理暨环境保护检查站工作人员称接到区北山办通知,让焦作市解放区老牛河宏丰建材厂矿产品停运,郭保贵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提出清理外运矿产品的申请,但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未予答复。根据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焦作市解放区老牛河宏丰建材厂是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根据焦作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要求决定关闭,焦作市解放区老牛河宏丰建材厂也注销了工商登记,原经营者郭保贵外运矿产品的过程中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机构通知停运,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对郭保贵提出的清理外运矿产品的申请有职责和义务作出处理,且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相关领导也批示“请区北山办拿出意见”,故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未对郭保贵的申请作出答复违法,其应对郭保贵的申请作出处理。郭保贵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对原告2016年11月25日的申请未进行答复或处理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或处理,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不予答复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判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即包含了对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性的确认,故无须判决确认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的行为违法,判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限期对郭保贵的申请作出处理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郭保贵20**年11月25日的申请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培军审判员 袁 伟审判员 赵秀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 茵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