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6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德昌与陈海宝、曾培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昌,陈海宝,曾培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6541号原告:陈德昌,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勇,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巧梅,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海宝,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曾培芬,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受理原告陈德昌与被告陈海宝、曾培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德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德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德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陈德昌负担。审判员 黄永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超群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