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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6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德昌与陈海宝、曾培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昌,陈海宝,曾培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6541号原告:陈德昌,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勇,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巧梅,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海宝,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曾培芬,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受理原告陈德昌与被告陈海宝、曾培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德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德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德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陈德昌负担。审判员  黄永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超群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