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4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与殷定胜刘学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殷定胜,刘学莲,刘显为,邓满蓉,张贤云,王顺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759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211967048。代表人:唐君祥,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云华,系该支行云龙分理处主任。被告:殷定胜,男性,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梁平区。被告:刘学莲,女性,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梁平区。被告:刘显为,男性,汉族,1971年09月02日出生,住梁平区。被告:邓满蓉,女性,汉族,1975年01月25日出生,住梁平区。被告:张贤云,男性,汉族,1963年04月01日出生,住梁平区。被告:王顺英,女性,汉族,1964年05月25日出生,住梁平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与殷定胜、刘学莲、刘显为、邓满蓉、张贤云、王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