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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执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徐国健、顾再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健,顾再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3383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健,男,1962年7月8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婺江西路**号申华综合楼**幢*单元***室。被执行人:顾再红,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徐国健与被执行人顾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11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70000元、诉讼费18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顾再红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同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进行了网上布控,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33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高明执 行 员 王建国执 行 员 季钰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钱历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