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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7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广州某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某某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某某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某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省某某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某某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7671号原告:广州某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嘉乐,广东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俊斌,广东政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省某某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刘日华。被告:广东省某某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某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某某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某某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以与被告之间纠纷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亦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某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省某某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某某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2.80元,由原告广州某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达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