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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涂小平、付成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小平,付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4执308号申请执行人:涂小平,男,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付成刚,男,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现羁押在进贤县看守所内,申请执行人涂小平与被执行人付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60000元,但至今分文未付。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进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磊审判员 徐 青审判员 万安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