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3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崔某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3956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崔某辉,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安徽省利辛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10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文、宋某娥,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3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辉犯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崔某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崔某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态度较好的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某辉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符合查证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崔某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崔某辉分别退赔被害人谢萱某、黄克某、宋露某人民币1151元、2506元及2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翔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 美 苑 书 记 员 黎 柳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