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5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5568号原告:张某,男,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朱某,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张某诉朱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于彦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