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6民初5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5568号原告:张某,男,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朱某,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张某诉朱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于彦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