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孟繁秋诉张洪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秋,张波,张洪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3449号原告孟繁秋,女,1971年5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诉讼代理人周邦钺,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波,男,1971年5月2日出生,住农安县。被告张洪英,女,1974年2月5日出生,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孟繁秋诉张波、张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繁秋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繁秋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海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