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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孟繁秋诉张洪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秋,张波,张洪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3449号原告孟繁秋,女,1971年5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诉讼代理人周邦钺,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波,男,1971年5月2日出生,住农安县。被告张洪英,女,1974年2月5日出生,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孟繁秋诉张波、张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繁秋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繁秋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海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