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刑终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侯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1175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建,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2016年11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川0115刑初35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侯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侯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侯建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建撤回上诉。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5刑初353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戈金梁审判员 聂婷婷审判员 李抒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