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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执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02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赵xx,女,1993年1月27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xx。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磁县xx。法定代表人:刘xx,系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已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xx也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0402执145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张岩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