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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重庆粮食集团綦江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平等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粮食集团綦江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綦江区万家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186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粮食集团綦江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786561268。法定代表人:姜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万家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09458107Q。法定代表人:张家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家平,男,1966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粮食集团綦江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万家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7)渝0110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万家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粮食集团綦江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6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18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翼审判员 陈 晓审判员 郭云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明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