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5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莫春瑞与被执行人朱增德、蒋登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春瑞,朱增德,蒋登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5执297号申请执行人莫春瑞,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住江永县。被执行人朱增德,男,194年8月1日出生,住江永县。被执行人蒋登文,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住XX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申请执行人莫春瑞与被执行人朱增德、蒋登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莫春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5民初1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增德、蒋登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5民初1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志文审判员 雷建宇审判员 李彦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相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