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兆春与封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春,封延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3185号原告:李兆春。被告:封延安。原告李兆春与被告封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兆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从2017年5月30日(应还款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4日向柴方斌借款三万元,约定于2013年12月30号前全部还清,但一直到2016年都未还清,2016年2月2号柴方斌与封延安达成协议,封延安保证以上借款于2017年5月30日前全部还清,到期未还清以前每月的还款作为利息,三万元本金照还。先柴方斌将债权转让给原告李兆春,债权转让以短信和家里留纸条的形式以通知被告,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找不到被告,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封延安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者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封延安下落不明的证明,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兆春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斌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