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执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2执1703号申请执行人: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朱文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子东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25号。负责人:宋建军,职务:经理。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12民初5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景芳审判员 孙 涛审判员 李跃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冮 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