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鲤城区祥泰汽车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鲤城区祥泰汽车用品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1055号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7。法定代表人:张鸿图。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冬,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鲤城区祥泰汽车用品店,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展览城商贸街扩建*****号。经营者:邹建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才水,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祥泰汽车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以其与被告鲤城区祥泰汽车用品店案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金顺审 判 员 董丽珠审 判 员 张东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 熠书 记 员 王骁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