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丽秋、何波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丽秋,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刘荣凯,系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冯丽秋,女,1961年7月2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何波,男,1959年5月13日生,锡伯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丽秋、何波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评估、拍卖(流拍)将本案抵押财产交付申请人,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大志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昱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