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结求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结求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55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结求,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望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抓获,同年9月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结求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某、被告人陈结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中旬,被告人陈结求谎称“在杭州有做官的亲戚,可帮助安排工作,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先后两次在慈溪市逍林镇桥一村被害人岑某家,骗得被害人岑某的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陈结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结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岑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结求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结求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结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结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陈结求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岑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结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陈结求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四万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岑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 东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荷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