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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新良、李保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刘新良,李保廷,刘泽宇,李红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6民初1834号原告: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四门券村。法定代表人:郭中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昆,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良,男,195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李保廷,女,195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泽宇,男,201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李红沙,女,198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刘泽宇母亲,又系刘泽宇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凤,女,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系李红沙母亲。原告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新良、李保廷、李红沙、刘泽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杨峰、被告刘新良、李保廷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帅、被告李红沙、刘泽宇的诉讼代理人王玉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0日签订的赔偿协议;2、依法判令四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赔偿费用9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4日,原告单位员工刘波因公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四被告不愿到社保部门办理工伤赔偿事宜,经协商于2015年12月10日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由原告一次性赔偿四被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等工亡费用90万元,上述款项支付后,按规定由社保部门支付四被告的相关费用归原告所有并领取,四被告负责出具手续给予配合。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催促四被告配合出具手续领取工伤赔偿费用,但被告李红沙未予配合。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刘新良、李保廷辩称,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已经履行,原告不应随意撤销。原告应要求李红沙配合履行义务,不应解除协议,原告要求解除赔偿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李红沙辩称,因李红沙和家庭不和及原告欠李红沙一个月工资,所以李红沙不愿意配合。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4日,原告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员工刘波因公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与被告刘新良(刘波之父)、李保廷(刘波之母)、李红沙(刘波之妻)、刘泽宇(刘波之子)协商于2015年12月10日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由原告一次性赔偿四被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等工亡费用90万元,上述款项支付后,按规定由社保部门支付四被告的相关费用归原告所有并领取,四被告负责出具手续给予配合。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李红沙配合领取工伤赔偿费用,但李红沙不予配合。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赔偿协议及付款证明在卷佐证,原、被告均予以认可。被告李红沙的诉讼代理人王玉凤当庭承认不予配合,在庭后调解时,仍明确表示不配合原告领取赔偿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了赔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保护。协议第三条约定,赔款支付后,按规定应由社保部门支付的费用,由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并领取,被告负责出具手续给予配合。协议达成后,原告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将赔偿款支付。但被告李红沙表示不履行协议约定配合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因此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新良、李保廷辩称不应解除协议,应要求李红沙配合履行,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李红沙以原告欠工资为由进行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四条第二、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10日签订的赔偿协议;被告刘新良、李保廷、刘泽宇、李红沙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赔偿费用9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刘新良、李保廷、刘泽宇、李红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卫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