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夏超与汪国禹、钱芮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超,汪国禹,钱芮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1765号原告:夏超,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武,安徽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国禹,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钱芮芳,女,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夏超诉被告汪国禹、钱芮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国禹、钱芮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夏超负担。审判员 黄明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