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4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高小伟与贺聿杰、邹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伟,贺聿杰,邹洋,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4033号原告高小伟,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贺聿杰,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邹洋,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谷开明,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伟诉被告贺聿杰、邹洋、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为,原告高小伟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伟撤诉。本案诉讼费2303元,由原告高小伟承担。审判员 吴凤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