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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60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艾热(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汉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赵维森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热(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汉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赵维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60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艾热(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海汉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赵维森,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本院在执行艾热(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汉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赵维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汉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赵维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333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汉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赵维森人民币126,753.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