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60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艾热(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汉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赵维森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热(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汉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赵维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60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艾热(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海汉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赵维森,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本院在执行艾热(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汉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赵维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汉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赵维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333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汉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赵维森人民币126,753.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