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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2255号被执行人:王磊,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现住江苏省丰县。被执行人王磊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苏0322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人王磊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因被执行人未缴纳上述罚金,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工商、证券等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磊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兴建审判员  张建龄审判员  刘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