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执5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山东荷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与青海宏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荷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青海宏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5执5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荷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负责人张群,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延辉、张世宏。被执行人青海宏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强,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荷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宏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6)青0105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青海宏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荷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工程款2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强为被执行人。并将其名下车辆冻结,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人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0105执5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敖 敏审 判 员 强 斌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