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锦烟诉石门县交通局、石门县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烟,石门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1657号原告:陈锦烟,男,1962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国,男,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门县交通运输局,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街道办事处澧阳中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726006434117W。法定代表人:杨贤清,男,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智军,男,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陈锦烟与被告石门县交通运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锦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陈锦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锦烟撤回对石门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陈锦烟负担。审判员 钟吉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业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