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棱法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小华与陈莹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华,陈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棱法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华,女,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代理人杨荣春,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莹,女,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华与被执行人陈莹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陈小华欲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陈小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商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忠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立成书 记 员 李会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