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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1970、19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娟娟、宋娜申请执行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石欣、徐晓红、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娟娟,宋娜,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石欣,徐晓红,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1970、1971-1号申请执行人张娟娟,又名张娟,女,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申请执行人宋娜,女,1980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法定代表人石欣,董事长。被执行人石欣,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徐晓红,女,196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被执行人肖伟,男,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鲁民初字第1830号、(2015)鲁民初字第1831民事判决书,责令五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在鲁山县城东五里堡6号院拥有土地使用权三宗,土地使用证号和面积分别为鲁国用(2005)220XXX号、使用面积19482.93平方米,鲁国用(2005)220XXX号、使用面积14281.92平方米,鲁国用(2005)220XXX号、使用面积14142.28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鲁山县城东五里堡6号院的土地使用证号和面积分别为鲁国用(2005)220XXX号、使用面积19482.93平方米,鲁国用(2005)220XXX号、使用面积14281.92平方米,鲁国用(2005)220XXX号、使用面积14142.2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二、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鹏审判员  张新朝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东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