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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字第00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泗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合凌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合凌科技有限公司,孙慧荣,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191-5号申请执行人:泗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长沟镇汴河村,组织机构代码78109996-2。法定代表人:杨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合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佘山污水处理厂(环山西路)181室,组织机构代码78786570-1。法定代表人:李冬梅,该公司经理。上述二申请执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韩建华,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慧荣,女,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委托代理人:孙本家,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国防南路,组织机构代码55018687-4。法定代表人:李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泗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合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慧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皖民二终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孙慧荣向泗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合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定金4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42838元。执行中,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用其开发的位于安徽省泗县西关变电所西侧的泗州国际装饰城二期(新世界城市广场)的12套房屋【房屋编号分别为C2-5-326室、C2-5-327室、C2-5-328室、C2-5-329室、C2-5-330室、C2-5-331室、C2-5-333室、D2-10-118室、D2-10-119室、D6-115室、D6-126室、D2-12-1102(含D2-12-09储藏室)室】代被执行人孙慧荣清偿本案全部债务。2017年1月16日,本院作出(2015)宿中执字第00191-2号执行裁定,追加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017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15)宿中执字第00191-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上述12套房产。2017年9月18日10时起至2017年9月19日10时止,本院依法在京东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12套房产予以拍卖,但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泗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合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以该次拍卖的保留价384.02万元接受上述12套房产交付给泗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泗县西关变电所西侧的泗州国际装饰城二期(新世界城市广场)的12套房屋(具体每套房屋的位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用途、面积、拍卖保留价详见附件1)作价384.0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泗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泗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泗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荣生审判员  孙中东审判员  刘小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宁昌附件1:流拍抵付房产明细表附件2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