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督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学武、杨彦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学武,杨彦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0883民督17号申请人王学武,男,汉族,1953年9月18日,住孟州市。被申请人杨彦军,男,汉族,1981年12月13日出生,住孟州市。申请人王学武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以资金紧张为由,从申请人处借走现金110000元整,并向申请人出具了借条两张。现申请人急需用钱,向被申请人讨要借款时,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借款,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作出支付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彦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王学武偿清借款11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10月25日起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33元,由被申请人杨彦君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慧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