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高军霞与李惠生、武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霞,李惠生,武凤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1091号原告:高军霞,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佳县。被告:李惠生,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佳县。被告:武凤玲,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佳县。本院在审理高军霞与李惠生、武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军霞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军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高军霞承担。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