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姜昌发与高丽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昌发,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姜昌发,男,1986年出生,汉族,务工,住监利县红城乡。被执行人高丽,女,1990年出生,汉族,务工,住监利县红城乡。本院在执行姜昌发与高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023执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平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