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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姜昌发与高丽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昌发,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姜昌发,男,1986年出生,汉族,务工,住监利县红城乡。被执行人高丽,女,1990年出生,汉族,务工,住监利县红城乡。本院在执行姜昌发与高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023执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平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