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香山信用社与陈子虎、张学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香山信用社,陈子虎,张学海,梁青军,孙星照,孙何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632号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香山信用社,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南大社镇牛儿庄村。负责人:朱文强,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厚君,系该社信贷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喜房,系该社信贷员。被告:陈子虎,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张学海,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梁青军,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孙星照,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孙何方,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香山信用社与被告陈子虎、张学海、梁青军、孙星照、孙何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香山信用社于2017年9月20日撤回对被告梁青军、孙星照的起诉,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子虎、张学海、孙何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香山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香山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计146元,由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香山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赵文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雪泽